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沪0112民初40937号 原告:福建省福鼎市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沪0112民初40937号
原告:福建省福鼎市源昌合盛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鼎市。
法定代表人:庄弟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世忠,北京市天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雄狮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滕州市。
法定代表人:王永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国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勇。
原告福建省福鼎市源昌合盛石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雄狮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1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12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世忠,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国栋、李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给付原告货款397,095元;2.请求被告支付以397,095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1日起直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2倍计算的利息。事实和理由:2018年10月下旬,被告为甲方,原告为乙方签订了《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乙方为甲方提供石材,合同对产品名称、品种、规格、单价、数量;产品的技术、质量标准要求;交货地点、交货期限;产品验收标准;支付结算方式;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方式等均作了约定。其中,合同约定的金额暂定为4,400,000元,以双方最终签字确认量据实结算;乙方提供的石材质量必须满足国家相应规范标准要求,以甲方提供的图纸尺寸、数量加工,并应符合甲方提供的加工设计图纸要求;乙方负责送货至贵阳市云岩区未来方舟C2组团项目工地;验收标准由甲乙双方共同验收,并邀请业主方、监理方参加,甲方应按照双方确定的样品或本合同约定的技术要求进行验收;支付结算方式为合同签订后2日内,甲方支付100,000元作为预付款,货到甲方指定地点经双方验收合格后,每3,000平方为结付一次,5天内支付本批材料货款的70%;30天内再次在5天内支付至本批材料货款的90%;同时乙方必须提供本批材料款0.3%的增值税发票。如甲方推脱或延迟付款,乙方有权停止供货,期间造成的损失由甲方全部承担。该工程全部完工,经建设单位、总包单位、监理单位验收合格后30日内,支付至全部材料款项的100%。违约责任为因甲方延期支付货款的,按所欠货款金额的银行双倍利率收取利息。合同订立后,原告根据被告提供的加工图纸及每批次订单组织生产加工并负责送货,为被告提供了总价3,443,567.39元的石材产品,原告为被告提供了3,100,000元的发票。包括100,000元预付款,被告共支付原告货款3,046,472元,现尚欠原告货款397,095元。被告拒不履行给付义务。据悉,贵阳市云岩区未来方舟C2组团项目于2019年11月下旬经验收合格。根据合同约定的支付结算方式,被告至迟于2020年1月1日前付清全部货款,被告拒不履行给付义务的行为已构成违约,根据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被告还应当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原告因此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原告诉称的货款39万余元,双方没有最终核算对账,对完账后付款是没有问题的。违约金认为过高。最终被告也会对原告因材料进度以及质量影响到被告来索赔。工程虽然已经施工完成并交付给业主方使用,但是业主没有出具验收,就是因为原告所供石材存在色差的问题,从2019年11月至今,业主方分文未付,被告只拿了不到70%的工程款。对于诉讼费,其认为由败诉方负担。另外,被告的付款金额是310万元,有一笔10万元是个人支付原告法定代表人庄弟国的。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买卖合同、石材交接单、付款凭证、发票,被告提供联系函、照片、工程质量抽查记录单、工作联系单。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采信并在卷佐证。对当事人有异议证据,本院认证如下:原告提供的石材交接单,虽存在事后补签,但确由被告方相关人员签署,故其真实性本院予以确认;但其中落款日期2018年6月4日记载600mm沙模棕石材66.94㎡的石材交接单没有被告方人员签收,该份石材交接单及相应石材数量本院不予采信。被告提供的2018年5月14日的联系函系其单方出具,无原告签收;工程质量抽查记录单系复印件,与证据形式要件不符;照片没有拍摄时间;上述证据均未得到原告的认可,被告亦未补强证明其真实性,本院不予采信。原、被告庭后均向法庭提供石材数量汇总明细表,经审核,除前述2018年6月4日石材交接单所载的66.94㎡石材数量以外,原告提供的明细表中的数量均与有效的石材交接单数量一致。被告庭后又提供10万元的微信付款凭证,原告认为该笔款项系王国栋与庄弟国个人之间其他往来,并非针对本案付款,不予认可;被告仅以该凭证不足以证明系支付本案原、被告之间的货款,故本院不予采信。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11月,原告(卖方,乙方)与被告(买方,甲方)签订《买卖合同》。合同相关约定如下,工程项目名称为贵州省贵阳市未来方舟C2石材外幕墙项目,被告向原告采购石材约20,000平方米,单价220元/米,合计4,400,000元;材料采用固定综合单价,数量为暂定数量,以双方最终签字确认量据实结算。(石材进场后甲方必须授权委托专人与乙方签收交接货物)。第二条产品的技术、质量标准要求:2.1乙方提供的石材质量必须满足国家相应规范标准要求、以甲方提供的图纸尺寸、数量加工、产品的尺寸偏差在国家规定的公差范围内,若因乙方供应材料质量不能满足国家或行业的相应规范标准,乙方自行将不合格材料清出施工现场;乙方供应材料数量、进场时间、到达地点等不能达到甲方要求,甲方可视情节轻重,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或终止合同,由此造成的损失全部由乙方负责。2.2乙方供应的石材必须符合建设方(或建筑师)、总包方和管理方已确认的样板。2.3如需开槽,开槽的质量要求必须满足甲方提供的图纸要求;乙方可按市场价收取开槽加工费用。2.4乙方供应的石材应符合甲方提供的加工设计图纸要求;2.6石材高度每增加10公分价格加10元。(石材高630mm以上230元/㎡,730mm以上240元/㎡,830mm以上250元/㎡,930mm以上260元/㎡。)。2.7背倒角45度25,000米以下不收取费用,超出部分单价5元/米。不含L形粘接,如甲方需粘接按每延米10元收取加工费。第四条产品的交货期限:4.1本批产品的交货期限:下单后7日内交货。第五条产品验收标准:5.1货到甲方指定地点,由甲乙双方共同验收,并邀请业主方、监理方参加,甲方应按照双方确认的样品或本合同所约定的技术要求进行验收。业主方、监理方及甲方如果对乙方本次供货数量、初验质量、随货资料及其它方面有异议时,须在收货后三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如出现质量问题,乙方七日内负责调换,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5.3乙方供货后,当业主或甲方按国家标准、甲方设计图纸对产品进行抽样检查,以及在使用过程中若发现产品不符合质量要求,乙方应无条件退货并优先生产该产品以保证工期,同时其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5.4幕墙石材上墙后,对石材的几何加工尺寸进行复检,若发现问题,甲方书面通知乙方,经确认责任如在乙方,乙方需在最快时间(7天内)内进行补片,并且赔偿甲方因调换幕墙石材而造成的其他材料费、人工费、辅料费等直接经济损失。5.5幕墙石材上墙后的表面质量(色差、平整度等),应严格执行国家和行业相关规范标准,经验收确因乙方加工的石材存在质量(色差、平整度等)问题,乙方需无条件调换至合格,并且赔偿甲方因调换幕墙石材而造成的其他材料费、人工费、辅料费等直接经济损失。第六条支付、结算方式:6.1合同签订后2日内,甲方支付100,000元作为预付款;6.2此预付款结转方式材料进度款;6.3货到甲方指定地点经双方验收合格后,每3,000平方为结付一次,5天内支付本批材料货款的70%;30天内再次在5天内支付至本批材料货款的90%;同时乙方必须提供本批材料款0.3%的增值税发票。如甲方推脱或延迟付款,乙方有权停止供货,期间内造成的损失由甲方全部承担。6.4该工程全部完工,经建设单位、总包单位、监理单位验收合格后30日内,支付至全部材料款项的100%,如甲方未能在规定期限内付清全部款项,乙方将按银行双倍利率收取利息。第七条违约责任:7.1因不可抗力或甲方变更而导致交货延迟的,交货期可以相应顺延;否则,乙方交货延迟的,每延迟一天按延迟交货金额的2%,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最高不得超过合同额的5%;延迟交货时间最多不得超过3天,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赔偿甲方因乙方延迟交货所产生的经济损失。7.2因甲方延期支付货款的,按所欠货款金额的银行双倍利率收取利息;7.3乙方无故提前终止合同的,甲方有权追究乙方因此给甲方造成的相关经济损失;如货物出现质量问题,在乙方核实后乙方负责调换,并且承担货物调换所需的一切费用。如果乙方不能及时更换有质量缺陷货物给需方造成损失,乙方除了赔偿甲方损失外还需承担合同额5%的违约责任。7.4如因甲方设计变更造乙方损失的,由甲方承担在损失中产生的所有费用。
合同签订后,原告分批向指定地点交货,被告方人员签署的、落款日期为2017年12月22日至2018年11月2日的《石材交接单》载明了原告所供石材数量;600mm石材12,800.85㎡,630mm石材892.5714㎡,730mm石材541.7537㎡,830mm石材64.5642㎡,930mm石材28.8529㎡,1030mm石材21.1425㎡,1130mm石材80.42433㎡,1230mm石材157.3538㎡,1330mm石材7.4114㎡;侧面磨边2,714.923m,切角3,263个,倒角42,184.229m,异形加工524个。
原告收到被告付款共计3,046,472.20元。原告于2018年2月1日至2019年6月19日期间向被告开具了金额合计3,100,00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原告为主张剩余货款提起本案诉讼。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买卖合同》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于法不悖,合同成立并生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根据合同约定,货到被告指定地点经双方验收合格后,每3,000平方为结付一次,5天内支付本批材料货款的70%;30天内再次在5天内支付至本批材料货款的90%;工程全部完工,经建设单位、总包单位、监理单位验收合格后30日内,支付至全部材料款项的100%。原告于2018年年底交货完毕,并主张案涉贵阳市云岩区未来方舟C2组团项目于2019年11月下旬验收合格。被告对案涉工程于上述日期完工并交付业主方使用并无异议。故被告应当付清全部货款。被告辩称由于原告所供石材存在色差问题,致被告的工程未通过业主方的验收。本院认为,根据合同约定,货到被告指定地点,由原、被告双方共同验收,并邀请业主方、监理方参加,被告应按照双方确认的样品或本合同所约定的技术要求进行验收。被告所称色差系外观上的瑕疵,其收货之时即能发现,如有异议,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向原告提出,由原告负责调换处理。但被告收货时并未提出异议,其安装了石材并完成施工后,将工程交付业主方使用,由此可视作被告认可原告所供石材符合合同约定。至于被告的工程是否得到业主方的验收,被告未举证加以证明,且即便被告未通过验收,亦无法证明是基于原告所供石材的原因导致。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被告亦无权以此为由拒付原告的到期货款。经审核、统计《石材交接单》中记载的石材供货数量并剔除无被告签收的石材数量,根据合同约定及双方确认的石材、加工费单价,600mm石材12,800.85㎡(单价220元/㎡),630mm石材892.5714㎡(单价230元/㎡),730mm石材541.7537㎡(单价240元/㎡),830mm石材64.5642㎡(单价250元/㎡),930mm石材28.8529㎡(单价260元/㎡),1030mm石材21.1425㎡(单价270元/㎡),1130mm石材80.42433㎡(单价280元/㎡),1230mm石材157.3538㎡(单价290元/㎡),1330mm石材7.4114㎡(单价300元/㎡);侧面磨边2,714.923m(单价15元/m),切角3,263个(单价10元/个),倒角42,184.229m(25,000m以下不收费,单价5元/m),异形加工524个(单价35元/个)。原告所供石材及加工费用共计3,428,840.41元。原告确认收到被告付款3,046,472.20元并提供了相应付款凭证,被告主张的10万元,系王国栋与庄弟国个人之间的款项支付,原告未予认可,亦无法看出所付系本案货款,故不计入本案的付款之中。扣除被告已付款项,其尚欠原告382,368.21元。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上述欠款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至今未付款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鉴于原告供货于被告的工程于2019年11月交付业主方,故原告自2020年1月1日起算逾期付款利息不无不妥。被告认为双倍计息过高,本院认为,原告未能对其损失提供相关证据,本院考虑到被告逾期付款给原告造成的损失主要是货款的资金占用损失,根据违约金的处罚性和补偿性特点、原告的损失情况及被告的违约程度,酌情予以调整。被告应偿付原告以382,368.21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3倍计算的利息。
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以及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山东雄狮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福建省福鼎市源昌合盛石材有限公司货款382,368.21元;
二、被告山东雄狮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福建省福鼎市源昌合盛石材有限公司以382,368.21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3倍计算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628.21元,由原告福建省福鼎市源昌合盛石材有限公司负担134.56元,被告山东雄狮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493.6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费芸
二〇二一年四月九日
法官助理邱译莹
书 记 员邱译莹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第二款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