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曲刑初字第64号 公诉机关曲阜市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曲刑初字第64号
公诉机关曲阜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颜某某,女,1978年10月19日出生于山东省曲阜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3年10月29日被曲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因涉嫌犯诈骗罪经曲阜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曲阜市公安局执行被逮捕。现羁押于济宁市看守所。
辩护人宫辉、王丽华,山东圣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曲阜市人民检察院以曲检公诉刑诉(2014)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颜某某犯诈骗罪,于2014年6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因需要补充侦查,曲阜市人民检察院于2014年7月10日申请延期审理,并于同年8月6日申请恢复审理。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曲阜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杜宪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颜某某及其辩护人宫辉、王丽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被告人颜某某利用给他人“看病”(俗称:摸吓子)的机会,以被害人或其亲友有灾、需要破解为名,要求被害人“押”钱,诈骗本村或邻村村民的财物。在2012年夏至2013年8月份间,共骗取宋某某、刘某某等人现金429600元。后被告人颜某某以各种理由推脱还款。具体情况如下:
1、2012年夏,被告人颜某某以被害人宋某某之妻、之子需要破解为名,骗取宋某某现金100000元。
2、2012年12月,被告人颜某某以被害人刘某某之女颜某甲需要破解为名,于2012年12月17日、27日分别收取刘某某现金10000元、40000元,共计骗取50000元。
3、2013年3月,被告人颜某某以被害人刘某甲之女王某某需要破解为名,骗取刘某甲现金20000元。
4、2013年4月,被告人颜某某以被害人颜某乙之夫、之弟需要破解为由,骗取颜某乙及其母刘承香现金总计58000元。
5、2013年5月18日,被告人颜某某以被害人刘某乙之子需要破解为名,骗取刘某乙30000元。
6、2013年4月21日,被告人颜某某以被害人张某某之子需要破解为名,骗取张某某60000元。
7、2013年7月,被告人颜某某以被害人高某某之女需要破解为由,骗取高某某10000元。
8、2013年6、7月份,被告人颜某某以被害人周某某之女、之母、之夫颜某丙、颜某丙的老师董某某及其孩子需要破解为由,共骗取周某某及董某某家人现金91600元。
9、2013年4月,被告人颜某某以被害人颜某丁之姐颜某戊需要破解为由,骗取颜某丁现金10000元。
被告人颜某某将所得赃款用于偿还债务及用于家庭生产、生活。2013年10月29日被告人颜某某被抓获。
为支持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收到条等书证,山东省安康医院精神病司法鉴定书等鉴定意见,被害人宋某某等的陈述,被告人颜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颜某某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颜某某对于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未作辩解。其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对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颜某某犯诈骗罪不持异议,但认为被告人颜某某当庭自愿认罪,悔罪态度诚恳,无犯罪前科,其亲属积极返还被害人的财物,已返还206000元,并取得了所有被害人的谅解,请求法院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
另查明,本案所涉及的被害人均向本院出具了谅解书,对被告人颜某某表示谅解,请求本院对其从宽处罚。
上述事实,由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被害人宋某某、刘某某、刘某甲、颜某乙、刘承香、刘某乙、张某某、高某某、周某某、颜某丁的陈述,被告人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颜某某给被告人出具的收据、欠据、被告人颜某某的户籍证明等书证,证人贾某某、王某某的证言,山东安康医院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被害人宋某某、刘某某、刘某甲、颜某乙、刘承香、刘某乙、张某某、高某某、周某某、颜某丁、董某某出具的谅解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颜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颜某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其亲属积极赔偿了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被告人颜某某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以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颜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颜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王爱君
代理审判员张学燕
人民陪审员陈绍印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郭元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