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摘要】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曲民初字第1330号 原告张某,女,汉族,19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曲民初字第1330号
原告张某,女,汉族,1949年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丽华,山东圣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曲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委托代理人刘国栋,山东宏易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
委托代理人陆书信,山东中昊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曲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4年12月4日以与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达成赔偿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15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审判长周祥云
审判员孔国成
审判员孔祥华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王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