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摘要】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603民初3544号 原告:淮北市儒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603民初3544号
原告:淮北市儒商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
法定代表人:王金发,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峰,安徽淮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钦勇,男,1970年9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经常居住地淮北市相山区。
被告:延安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
法定代表人:王小兵,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淮北市儒商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刘钦勇、延安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9日立案,并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2022年8月11日,原告淮北市儒商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延安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淮北市儒商建材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延安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淮北市儒商建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延安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审判长胡剑
审判员张月华
审判员尹书华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祝雪梅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