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

合肥龙福贵木业有限公司、滁州市利兹建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21.08.30|浏览量:3740
【案例摘要】

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602民初1636号 原告:合肥龙福

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602民初1636号

原告:合肥龙福贵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双凤工业区。法定代表人:伍发霞,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峰,安徽淮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滁州市利兹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

法定代表人:王荣义,公司总经理。

被告:淮北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法定代表人:顾俊,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龙,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远胜,安徽众星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合肥龙福贵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滁州市利兹建筑有限公司、淮北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9日立案。原告合肥龙福贵木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主动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合肥龙福贵木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038元,减半收取5519元,由原告合肥龙福贵木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许磊

人民陪审员杨书玉

人民陪审员高红志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陈璐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