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摘要】
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604民初797号 原告:阜阳市锦鹏
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604民初797号
原告:阜阳市锦鹏铝塑门窗型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开发区依心明园裕民路320号(Z3)。
法定代表人:殷成阳,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峰,安徽淮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五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建设西路100号。
法定代表人:陈保国,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查贵升,安徽睿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晓燕,安徽睿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阜阳市锦鹏铝塑门窗型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五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权利的有效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阜阳市锦鹏铝塑门窗型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阜阳市锦鹏铝塑门窗型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赵德力
审判员刘桂侠
审判员赵子安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沈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