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摘要】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京0113民初24892号 原告:北京博丰恒业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京0113民初24892号
原告:北京博丰恒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角门北路3号院6号楼201内6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6092926811W。
法定代表人:解召朋,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世忠,北京市天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金雨弘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赵全营镇小官庄村宏都路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553083029M。
法定代表人:武永红,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博丰恒业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金雨弘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博丰恒业商贸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博丰恒业商贸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博丰恒业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北京博丰恒业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高丽丽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刘蓉蓉
书记员马春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