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摘要】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04民初19341号 原告:福建省福鼎市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04民初19341号
原告:福建省福鼎市源昌合盛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鼎市。
法定代表人:庄弟国,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世忠,北京市天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高昕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重固镇。
法定代表人:丛中笑。
原告福建省福鼎市源昌合盛石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高昕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0日立案。审理过程中,福建省福鼎市源昌合盛石材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福建省福鼎市源昌合盛石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省福鼎市源昌合盛石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713.50元,由福建省福鼎市源昌合盛石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王兆根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张宝荣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