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沪0112民初40949号 原告:福建省福鼎市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沪0112民初40949号
原告:福建省福鼎市源昌合盛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鼎市。
法定代表人:庄弟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世忠,北京市天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雄狮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滕州市。
法定代表人:王永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国栋。
原告福建省福鼎市源昌合盛石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雄狮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1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12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世忠,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国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272,358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以238,740元(扣除质保金)为基数,自2019年12月2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每日2‰计算的违约金。事实和理由:2019年9月11日,被告为甲方、原告为乙方签订了《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乙方为甲方提供石材,合同对产品名称、品种、规格、单价、数量;产品的技术、质量标准要求;交货地点、交货期限;产品验收标准;支付结算方式;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方式等均作了约定。其中,合同约定的金额暂定为574,400元,以双方最终签字确认量据实结算;乙方提供的石材质量必须满足国家相应规范标准要求,以甲方提供的图纸尺寸、数量加工,并应符合甲方提供的加工设计图纸要求,乙方所供货物必须按照甲方要求的发货顺序配货供货;乙方负责送货至宁波市奉化市求村镇黄贤村;验收标准由甲乙双方共同验收,并邀请业主方、监理方参加,甲方应按照双方确定的样品或本合同约定的技术要求进行验收;支付结算方式为合同签订后1日内,甲方支付100,000元作为预付款(9月12日已完成汇款),首批供货前两次付款两车为一个结算单元(两车供货量不低于480㎡),货到工地后甲方需在两日内按合同约定付款,如甲方不能按照合同约定或推迟付款,乙方有权推迟供货时间。后续付款三车为一个结算单元(三车供货量不低于700㎡),以此类推,乙方每次装货到甲方指定地点经双方验收合格,每供货达到一个结算单元支付至本次结算单元货款总额的70%;同时乙方必须提供本结算单元等额的3%增值税专用发票。本合同货物供齐后30天内支付至本合同结算总额的95%,工程完工后30天内无息支付剩余本合同结算总额的5%;违约责任为因甲方延期支付货款的,按所欠货款金额的2%按日向乙方付违约金,违约金最高不得超过合同额的5%。合同订立后,原告根据被告提供的加工图纸及每批次订单组织生产加工并负责送货,至2019年11月2日最后一次供货,为被告提供了总价672,358.12元的石材产品,原告为被告提供了400,000元的发票。包括100,000元预付款在内,被告共支付原告支付货款400,000元,现尚欠原告货款272,358.12元,被告拒不履行给付义务。据悉,工程于2019年12月完工投入使用。根据合同约定的支付结算方式,被告至迟于2019年12月2日前付清本合同结算总额的95%的货款,但被告未履行给付义务,已构成违约,根据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238,740元为基数、按每日2%计算、自2019年12月2日起直至付清之日止。原告因此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原告诉称的货款273,580元,双方没有最终核算对账,部分石材原告没有按其要求的尺寸加工,而且石材卸货后有破损,对完账后付款是没有问题的。违约金请求法院下调。诉讼费谁败诉,谁承担。另外,售楼处虽然已经完工并交付业主方使用,但是至今没有验收,石材很多黄斑、黑斑现象,原告至今没有做处理。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买卖合同、石材加工单、石材交接单、付款凭证、发票,被告提供微信截图。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采信并在卷佐证。对当事人有异议证据,本院认证如下:被告提供的微信图片,系其采购部人员与原告法定代表人之间微信聊天记录,原告否认其真实性,但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反驳,该组证据本院予以采信。原、被告庭后均向法庭提供石材数量汇总明细表,经审核,原告提供的明细表与石材交接单的数量一致。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9月11日,原告(卖方)与被告(买方)签订《买卖合同》。合同相关约定如下,工程项目名称:宁波奉化区肖家坎华侨城售楼处工程,材料名称为银点白麻。产品名称银点白麻,规格1400*400*50㎡,单价410元/㎡;规格600宽,单价230元/㎡;规格620以上宽,单价250元/㎡;规格720以上宽,单价275元/㎡;开10*20mmL槽8元/个;干挂孔4元/个,正背倒45%角15元/个;切角30元/个。合同暂定金额574,400元。上述金额包括运输费、水性六面防护、税金;材料采用固定综合单价,数量为暂定数量,以双方最终签字确认量据实结算。2.2乙方供应的石材必须符合建设方(或建筑师)、总包方和管理方已确认的样板。2.3如需开槽,开槽的质量要求必须满足甲方提供的图纸要求。4.1本批产品的交货期限:合同签订后15日内供齐首批供货。之后收到加工单双方确认后7天开始供货。以此类推,每车送货不低于240㎡。5.1货到甲方指定地点,由甲乙双方共同验收,并邀请业主方、监理方参加,甲方应按照双方确认的样品或本合同所约定的技术要求进行验收。业主方、监理方及甲方如果对乙方本次供货数量、初验质量、随货资料及其它方面有异议时,须在收货后三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如出现质量问题,乙方七日内负责调换,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5.4幕墙石材上墙后,对石材的几何加工尺寸(或背栓孔位等)进行复检,若发现问题,甲方书面通知乙方,经确认责任如在乙方,乙方需在最快时间(7天内)内进行补片,并且赔偿甲方因调换幕墙石材而造成的其他材料费、人工费、辅料费等直接经济损失。5.5幕墙石材上墙后的表面质量(色差、平整度等),应严格执行国家和行业相关规范标准,经验收确因乙方加工的石材存在质量(色差、平整度等)问题,乙方需无条件调换至合格,并且赔偿甲方因调换幕墙石材而造成的其他材料费、人工费、辅料费等直接经济损失。6.1合同签订后1日内甲方支付100,000元作为预付款(9月12日已完成汇款),此预付款结算方式预付款作为最后一批货款扣除;6.2首批供货前两次付款两车为一个结算单元(两车供货量不低于480㎡),货到工地后甲方需在两日内按合同约定付款,如甲方不能按照合同约定或推迟付款,乙方有权推迟供货时间。后续付款三车为一个结算单元(三车供货量不低于700㎡),以此类推,乙方每次装货到甲方指定地点经双方验收合格,每供货达到一个结算单元支付至本次结算单元货款总额的70%;同时乙方必须提供本结算单元等额的3%增值税专用发票。本合同货物供齐后30天内支付至本合同结算总额的95%,工程完工后30天内无息支付剩余本合同结算总额的5%。7.2因甲方延期支付货款的,按所欠货款金额的2%按日向乙方付违约金;违约金最高不得超过合同额的5%。
合同签订后,原告五批向工地交货,被告方人员签署的、落款日期为2019年9月22日至2019年11月2日的《石材交接单》载明了原告所供石材数量;其中银点白麻蘑菇面(50厚)数量共计1,243.8124㎡;银点白麻荔枝面(30厚)600宽数量共计247.952㎡;银点白麻荔枝面(30厚)620宽到700宽数量共计62.6804㎡;银点白麻荔枝面(30厚)720宽到820宽数量共计1.62843㎡;加工项目开20*10mml槽数量8,804.104m,倒梭角4,235.26m,正背倒边495.181m;切角(30厚)143个,切角(50厚)39个。
被告共付款400,000元(包括预付款100,000元在内)。原告于2019年10月12日向被告开具了金额合计400,00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原告为主张剩余货款提起本案诉讼。庭审中,被告确认案涉售楼处已完工并交付甲方使用。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买卖合同》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于法不悖,合同成立并生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根据合同约定,货物供齐后30天内支付至本合同结算总额的95%,工程完工后30天内无息支付剩余本合同结算总额的5%。根据石材交接单所载,原告于2019年11月2日全部供货完成;则被告应于2019年12月2日前支付95%的货款。且被告也确认工程已经完工。故剩余5%的货款支付期限也已届满。被告关于石材未按约定尺寸加工、存在破损、色斑的抗辩意见,本院认为,根据合同约定,货到现场,在原、被告双方及业主方、监理方参加的情况下,被告应按照双方确认的样品或本合同所约定的技术要求进行验收。被告所称均系外观上的瑕疵,其收货之时即能发现,如有异议,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向原告提出,由原告负责调换处理。但被告接收石材并且安装于案涉售楼处,该售楼处施工完毕并交付业主方,应当视作被告对原告所供石材尺寸、外观的认可。且本案中,被告亦未对其主张的上述质量问题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被告的抗辩不能成立,其应当付清全部货款。经审核、统计《石材交接单》中记载的石材供货数量,原告对于石材数量及加工项目的统计无误,结合合同约定的各项石材及加工项目的单价,银点白麻蘑菇面(50厚)数量共计1,243.8124㎡(单价410元/㎡);银点白麻荔枝面(30厚)600宽数量共计247.952㎡(单价230元/㎡);银点白麻荔枝面(30厚)620宽到700宽数量共计62.6804㎡(单价250元/㎡);银点白麻荔枝面(30厚)720宽到820宽数量共计1.62843㎡(单价270元/㎡);加工项目开20*10mml槽数量8,804.104m(单价8元/m),倒梭角4,235.26m(单价2元/m),正背倒边495.181m(单价15元/m);切角(30厚)143个(单价15元/个),切角(50厚)39个(单价20元/个),案涉合同货款共计672,357.89元。被告已支付了400,000元,尚欠原告272,357.89元,原告要求被告剩余货款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至今未付款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合同约定总货款的5%即33,617.89元(672,357.89*5%)为完工后30天内无息支付,故原告扣除该款,以余款238,740元为基数主张违约金,并无不妥。被告认为违约金过高,本院认为,原告未能对其损失提供相关证据,本院考虑到被告逾期付款给原告造成的损失主要是货款的资金占用损失,根据违约金的处罚性和补偿性特点、原告的损失情况及被告的违约程度,酌情予以调整,且违约金起算的时间亦调整为付款期限届满的次日。被告应偿付原告以238,740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3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3倍计算的违约金;且根据合同约定,上述违约金以不超过合同额的5%即33,617.89元为限。
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以及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山东雄狮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福建省福鼎市源昌合盛石材有限公司货款272,357.89元;
二、被告山东雄狮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福建省福鼎市源昌合盛石材有限公司以238,740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3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3倍计算的违约金,且上述违约金总计不超过33,617.89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692.69元,由被告山东雄狮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费芸
二〇二一年四月九日
法官助理邱译莹
书 记 员邱译莹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第二款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